| 化学品名称 | 苯酚 | CAS 号 | 108-95-2 (点击到 MSDS 库检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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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别名 | 石炭酸 | 名录序号 | 第 37 种(共 74 种) |
| 列入依据 | 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》第 37 种(安监总管三〔2011〕95 号) | ||
| 苯酚 —— 安全管控要点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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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特别警示 | 有毒固体,对皮肤、黏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。 |
| 理化特性 | 无色或白色晶体,有特殊气味。在空气中及光线作用下变为粉红色甚至红色。可混溶于乙醇、醚、氯仿、甘油。分子量94.11,熔点 40.6℃,沸点 181.9℃ 相对密度(水=1)1.132,相对蒸气密度(空气=1)3.24,饱和蒸气压 0.13kPa(40.1℃),燃烧热 3050.6kJ/mol,临界温度 419.2℃,临界压力 6.13MPa,辛醇/水分配系数1.46,闪点 79℃,引燃温度 595℃ 爆炸极限1.3%~ 9.5%(体积比) 主要用途:主要用于生产酚醛树脂、双酚A、己内酰胺、苯胺、烷基酚等。 在石油炼制工业中用作润滑油精制的选择性抽提溶剂,也用于塑料和医药工业。 |
| 危害信息 | 【燃烧和爆炸危险性】遇明火、高热可燃。 【健康危害】苯酚对皮肤、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,可抑制中枢神经和损害肝、肾功能。 吸入高浓度蒸气可致头痛、头晕、乏力、视物模糊、肺水肿等。误服引起消化 道灼伤。眼接触可致灼伤。可经灼伤皮肤吸收引起中毒,表现为心律失常、休 克、代谢性酸中毒、肾损害等,甚至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。慢性中毒可引起头 痛、头晕、咳嗽、食欲减退、恶心、呕吐,严重者引起蛋白尿。可致皮炎。 职业接触限值:PC-TWA(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)(mg/m3):10(皮)。 |
| 安全措施 | 【一般要求】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熟练掌握操作技能,具 备应急处置知识。 严加密闭,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。工作现场禁止吸烟、进食和饮水。尽可 能采取隔离操作。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,穿透气型防毒服,戴防化学品手套。 可能接触其粉尘时,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。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,应该 佩戴自给式呼吸器。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。 避免与氧化剂、酸类、碱类接触。 生产、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。搬运时要轻装轻卸,防止包装及容 器损坏。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。倒空的容器可 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。 【操作安全】(1)生产区域内,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、火花的作业。 (2)进行检修和抢修作业时,应携带苯酚检测仪和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 器。 (3)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, 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。 【储存安全】(1)储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。库房温度不超过35℃, 相对湿度不超过80%。应与氧化剂、酸类、碱类、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,切忌 混储。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。 (2)苯酚储存区设置围堰,地面进行防渗透处理,并配备倒装罐或储液 池。 (3)定期检查苯酚的储罐、槽车、阀门和泵等,防止泄漏。 【运输安全】(1)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 位装置。未经公安机关批准,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的区域。 (2)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、密封,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 不泄漏、不倒塌、不坠落、不损坏。严禁与酸类、氧化剂、碱类、食用化学品 混运。运输途中应防曝晒、防雨淋、防高温。 |
| 应急处置原则 | 【急救措施】吸入: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如呼吸困难,给氧。 如呼吸停止,立即进行人工呼吸。就医。 食入:立即给饮植物油15~30mL。催吐。就医。 皮肤接触: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,用甘油、聚乙烯乙二醇或聚乙烯乙二醇 和酒精混合液 (7:3)抹洗,然后用水彻底清洗。或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 分钟。就医。 眼睛接触:立即提起眼睑,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。就医。 【灭火方法】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、穿全身消防服,在上风向灭火。 灭火剂:雾状水、抗溶性泡沫、干粉、二氧化碳。 【泄漏应急处置】隔离泄漏污染区,限制出入。消除所有点火源。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 口罩,穿防毒服。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。尽可能 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,置于干净、干燥、盖子较松的容器中,将容器移离泄漏 区待处置。 础上加大下风向的疏散距离。 |